• 张昕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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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局限性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局限性
张昕光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多方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局限性

 

论文摘要

在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针对分配方案异议的规定,只涵盖了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的争议,未涵盖异议人之间的争议。相当多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同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在法律适用上是机械的形式主义。诚然,通过研究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确存在着规范上的漏洞,但是从解决问题的实质角度考虑,已有的针对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争议的法律规范,应该可以外延到针对异议人之间的争议。本文即通过真实案例阐述上述观点。

 

1.          案例介绍[1]

1.1     案情概况

原告:周鹭  被告:魏贵清、黄圣群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贵清、黄圣群,申请执行人杨振香与被执行人林婉生、周鹭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中,于2018117日作出(2015)蕉执字第4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如下:蕉城法院于2017101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被执行人周鹭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188弄的房产拍卖,成交价为395万元,扣除该房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抵押贷款502600.75元,评估费9800元,公告费304.3元,开锁换锁费350元,执行费36769.45元,被执行人周鹭的安置费18万元,本次实际可分配执行标的款为3220175.5元。被执行人周鹭名下的上述房产,法院已根据债权人魏贵清、黄圣群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首次查封,该二人对上述房产被拍卖的执行标的款可提高平均分配比例的30%,债权本金478.5万元,利息4353916.89元,合计9138916.89元;债权人杨振香债权本金30万元,利息25844元,合计325844元。据此,债权人魏贵清、黄圣群、杨振香分别受偿如下:一、债权人魏贵清、黄圣群受偿被执行人周鹭名下房产被拍卖后的执行标的款3144651.1元(内含魏贵清垫付的评估费9800元,公告费304.3元,开锁换锁费350元);二、债权人杨振香受偿被执行人周鹭名下房产被拍卖后的执行标的款85978.7元。

杨振香收到分配方案后,未向蕉城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124日,魏贵清、黄圣群收到分配方案。同年22日,魏贵清、黄圣群提出书面分配方案异议,主要意见如下:1.为周鹭预留安置费18万元没有依据;2.未将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在其债权本息内;3.杨振香不能参与本案分配。同月11日,周鹭收到分配方案以及魏贵清、黄圣群提出异议的通知。同月26日,周鹭、林婉生提出书面分配方案异议,主要意见如下:1.按照上海市松江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拍卖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8年租金,约48万元,安置周鹭及其所抚养的女儿周某;2.魏贵清垫付的开锁换锁费不能从房产拍卖款中扣除。同年38日,魏贵清、黄圣群收到周鹭、林婉生提出异议的通知。同月12日,魏贵清、黄圣群对周鹭、林婉生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同月16日,周鹭、林婉生收到魏贵清、黄圣群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通知。同月20日,周鹭对魏贵清、黄圣群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同日,魏贵清、黄圣群收到周鹭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通知。对于魏贵清、黄圣群、周鹭、林婉生的异议,杨振香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2018322日,魏贵清、黄圣群以周鹭为被告,向蕉城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424日,蕉城法院就该案作出(2018)闽0902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以“在收到魏贵清、黄圣群书面异议后的十五日内,杨振香、周鹭并未针对魏贵清、黄圣群的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法院对此应当依魏贵清、黄圣群等异议人的意见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为由,驳回魏贵清、黄圣群的起诉。该裁定于20185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8326日,周鹭以魏贵清、黄圣群为被告,向蕉城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令:1.撤销蕉城法院(2015)蕉执字第4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延迟履行利息部分的数额4353916.89元;2.分配周鹭及其抚养的女儿周某的安置费再增加30万元;3.魏贵清、黄圣群承担开锁换锁费350元。

1.2     案情示意图

1.2.1当事人提出异议情况

 

异议示意图_页面_3 (2).jpg

箭头: 下: 异议
 


1.2.2异议提出的时间线

异议示意图_页面_4 (2).jpg

1.3     审判结果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2]:魏贵清、黄圣群和周鹭双方在收到(2015)蕉执字第4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后均提出异议,对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并先后于2018年2月2日、2月26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在(2018)闽0902民初2293号原告魏贵清、黄圣群与被告周鹭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已经告知对此应当依异议人的意见对(2015)蕉执字第4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而不应直接书面通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且本案与该案构成重复起诉。据此,裁定驳回周鹭的起诉。

周鹭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处理程序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为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但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本案被告魏贵清、黄圣群与原告周鹭同为分配方案的异议人,不属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周鹭对魏贵清、黄圣群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理解和法律规范

2.1     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和一种解决办法

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根据不同的执行根据,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产生的各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4]有观点[5]认为参与分配不属于执行竞合,其认为“因为执行竞合是多个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力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而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的执行,多数权利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获得受偿,并不存在完全相互排斥的状态。”然而,在金钱债权的执行实务中,参与分配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会有相互排斥的状态,这是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客观现实造成的。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既是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又是执行竞合的一种解决办法”[6],本文赞同该观点。

2.2     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3            司法解释规制的争议模式和实际存在的争议模式

3.1     司法解释规制的争议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2条的规定,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主要解决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的争议。

3.2     实际存在的争议模式

在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中,至少存在三方当事人,即两方债权人和一方被执行人(见1.2.1示意图)。本文所引述的案例中即存在着三方当事人。

归结为六种争议类型

序号

提出异议方数量

异议是否冲突

争议类型

1

1


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

2

2

不冲突

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

3

3

不冲突

无争议

4

2

互相冲突

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和异议人之间

5

3

其中两方冲突

异议人之间且与另一方无争议

6

3

互相冲突

异议人之间

 

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2条的规定可以解决第123种类型争议,而第456种类型争议则无法使用现有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

4            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属于争议类型表格中的第4种类型。对于异议人与未提出异议人之间的争议有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予以规制,在本案中即申请执行人魏贵清、黄圣群与申请执行人杨振香之间的争议或者被执行人林婉生、周鹭与申请执行人杨振香之间的争议。但是,本案的争议恰恰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异议人之间的争议,即申请执行人魏贵清、黄圣群和被执行人林婉生、周鹭之间的争议。

4.1     针对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可否在实体内容上等同于对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一审[7] 法院认为魏贵清、黄圣群和周鹭双方在收到(2015)蕉执字第4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后均提出异议,对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并先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据此裁定驳回周鹭的起诉。

法院在程序上审查了周璐的诉讼请求,并未在实体上审查被执行人周璐和申请执行人魏贵清、黄圣群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是否存在冲突。如果两方的分配方案异议存在冲突,即使周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专门针对魏贵清、黄圣群的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本文认为也应该认定周璐对魏贵清、黄圣群的书面异议提出了书面反对意见。因为在实质上,周璐已经发表了对书面异议的反对意见。如果机械的表面的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非法律人士当事人的平等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

4.2     如果不存在未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当事人则不存在分配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终审法院[8]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处理程序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为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但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本案被告魏贵清、黄圣群与原告周鹭同为分配方案的异议人,不属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被告,周鹭对魏贵清、黄圣群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上述观点,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了异议,则不存在适格的分配异议之诉的被告,当事人就无法提起分配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2条的规定“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意味着,所有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都不满意的情况下,均提出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却因为没有适格被告而无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则所有当事人的异议归于无效,“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显然,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4.3     建议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范涵盖异议人之间的争议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把异议人之间的争议纳入法律规范,解决争议类型表中第456种类型的争议。

 

 

 

 



[1] 2015)蕉执字第455 一审:(2018)闽0902民初2780号 二审:(2018)闽09民终1277

[2] 2018)闽0902民初2780

[3] 2018)闽09民终1277

[4] 作者: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ISBN978-7-5197-3718-4 555页(一)执行竞合的含义

[5] 同上,(三)执行竞合的条件  通常认为,民事执行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存在。(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执行根据。(3)数个执行根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时期内。(4)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执行竞合的规定。(5)执行对象是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并且该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所有的执行依据。通常认为,可以是金钱债权执行与特定物交付执行的竞合,但不能是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执行的竞合。因为执行竞合是多个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力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而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的执行,多数权利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获得受偿,并不存在完全相互排斥的状态。

[6] 作者:孙雯《人民司法·案例》 2020年第8期第106-111

[7] 2018)闽0902民初2780

[8] 2018)闽09民终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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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18: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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